破解“晋城困局”需要法律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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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0:58 东南快报 | |||||||||
因为守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却无法从中获利,山西晋城的农民近年来多次通过堵塞运煤道路、毁坏煤矿设施等违法行为与矿主和地方政府抗争。(7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应当看到,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开发、使用的情况下,“晋城困局”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非个别现象。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晋城困局”是一出“制度悲剧”。
《矿产资源法》制定于计划经济相对浓厚的1986年,当时的人们享受到的社会福利水平虽然很低,但却比较“平均”,人们坚信矿产资源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最终会通过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给自己带来福祉。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个人意识开始觉醒,经济领域“一大二公”的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中小型煤矿被改制成私营企业、私人资本甚至外资参股的煤炭生产企业也已经出现。而且,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利益均衡机制被打破后,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尚不健全,社会群体的分化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继续要求矿产所在地的百姓作出“牺牲”,显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再者,在一定程度上,矿产所在地百姓也是矿产开发中的利益受损者,必须面对矿产开发带来的种种环境问题——不断见诸媒体的农民因为矿产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致病、致贫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为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矿产所在地百姓从矿产中分利的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形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完善。延伸 “晋城困局”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该地贫富差距严重,当地人口万分之三的煤矿老板人均年收入在500万元左右,而贫困农民人均年收入仅区区500元。 笔者认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本质上不矛盾,但是必须以公民享受公平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权益比为前提,在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和正当竞争的前提下进行。消除“晋城困局现象”需要削弱行政权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影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让资本独立运行的个性充分发挥,从而用科学的发展观重视社会财富的贫富比,采取积极的干预办法使其保持在一个合适的比例。(来源:瞿玉杰魏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