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强调 被告搜救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0:59 东南快报 | |||||||||
“12·23”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案庭审进入第三天,昨日15时30分,法庭举证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举证阶段,控辩双方曾请求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在开县井喷事故中的搜救行为。被告人吴斌在井喷事故发生后,在含有高含量硫化氢气体的范围内,搜救疏散了大量群众,在发现井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后,积极抢运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最后被告人吴斌也因硫化氢中毒而被送往医院。控辩双方认为,对被告人吴斌的上述行为应给予充分肯定。被告人吴华出车祸后受伤,仍负伤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抢险搜救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