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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不保险 请市民一定要谨慎对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1:05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日前,曾在珠三角、北京、上海等地泛滥一时,遭到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严厉铲除的“地下保单”惊现我市,有关人士提醒市民注意:“地下保单”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定要谨慎对待。

  家住芝罘区的毕女士下海多年,收入丰厚,也颇有保险意识。前些天,她的同事上门推荐一份香港保险,声称:保险责任十分优惠,目前只针对“有钱阶层”销售,投保时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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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返还时支付港币或美元。毕女士听后暗自心动,但香港保险能否靠得住还真让她拿不准。第二天,毕女士咨询在某保险公司上班的亲戚,亲戚告诉她:这家香港公司根本没有在大陆开设经营机构,这是典型的“地下保单”,是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

  据中国人寿烟台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境外保险公司,只有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内地设立经营机构的,才能在内地经营保险业务。根据香港、澳门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经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内地居民购买“地下保单”,面临法律文书提供、交费、索赔、真假保单等一系列隐患。

  该人士介绍,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有的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高,但收取的推销费用、管理费用,一般也比境内保险公司高;由于这些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受益人变更等保单批改手续、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要转几手,很难保证及时、有效地服务;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也很难鉴别所收到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此外,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投保人未到港澳当地办理投保手续为理由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地下保单”问题在今年4月专门下发了29号文件,指出“地下保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了内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针对打击“地下保单”发布的对外公告中表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2条、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名词解释]

  “地下保单”指设立于香港、澳门的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是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缴纳保费后,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的保单。责任编辑:殷守龙来源: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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