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救济对象要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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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1:28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将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接受救济的对象必须要公示。 据悉,救济对象是指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而自身又无力解决的需政府救济的群众。 救济对象的确定应经过:个人申报,村委会初评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
另据了解,民政部将制定灾情评估“硬指标”,以便提出应急救助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灾情评估包括:灾区总体受灾情况、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情况、应急救助需求情况。 N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