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犯徐昌焱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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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3:31 汉网 | |||||||||
备受关注的“洪湖超市劫案”昨日一审判决:荆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徐昌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月10日下午,洪湖人陶表从约同乡徐昌焱,到洪湖市排水闸江滩附近对一辆桑塔纳轿车实施抢劫,陶表从用猎枪枪杀车内的金某和杨某。
今年4月2日晚上,陶表从又约徐昌焱抢劫隆客多超市金柜,持枪抢得黄金、铂金2734.79克(价值49万多元),逃跑途中还杀害民警毛其信。陶表从也在逃跑途中毙命。 法院审理认为,徐昌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累犯,持枪抢劫数额巨大,并致3人死亡、1人重伤,情节严重,判处死刑。 从轻发落三大理由不成立 “胁迫参与抢劫”之说不成立 本案于今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徐昌焱坚持辩称“是被陶表从胁迫参加的”。法院认为他的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 抢劫杀害洪湖经贸局局长杨某案件中,徐昌焱在案发当日(2月10日)下午5时先到达现场附近等候陶表从。法院认为,如果徐此时不想参与作案,完全可以离开,甚至可以报警,而他却是等到陶后一起抢劫,因此不存在被胁迫。 4月2日的超市劫案中,当徐昌焱跟陶表从一起从厕所出来冲进超市的过程中,徐随时可以离开,陶对徐并没有胁迫行为。 徐昌焱不是从犯 徐昌焱的辩护人提出“徐昌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两人抢劫作案时,徐昌焱虽然没直接开枪杀人,但他在其中的积极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他的行为与陶表从相比,只是分工的不同,属共同犯罪。 认罪态度好不是重大立功 超市劫案后,徐昌焱主动交代了“2·10”案的犯罪事实,警方才得以侦破此案。所以,徐昌焱的辩护人认为“徐昌焱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才属于立功。而徐昌焱供述的是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徐昌焱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有关规定,只能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记者陈勇周媛朱滨通讯员樊斯坦易绍政童鹏程实习生李倩韦温桃李靓桢)(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