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女职工保护办法:侵犯权益罚款五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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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5:38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7月17日消息:如果因为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那么有关部门将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还对女职工的劳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是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不得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怀孕了还加班加点、加夜班,没有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产假工资低于应发数……过去,女职工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经常会遇到这些“不公平”待遇。为更好保护女职工权益,我省今年7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新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要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妊娠期间应扣减工作量 《办法》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应当在工作期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产后假有关规定有: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产假期满上班后,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逐渐恢复工作量。 经期可以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单位要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温州日报金晓静叶小静)(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