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率先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立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20:15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7月17日电(记者王汝堂)为解决基层民主“前紧后松”问题,山东省将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17日在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上介绍,近些年来,我国已初步构筑起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新型管理
由于“四个民主”前紧后松,发展不均衡,村民民主权利难以落实到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之中,不少地方村民自治出现“一选了之”的不良倾向,有些群众便将农村基层民主称为“半拉子”民主。 为尽快扭转农村基层民主“前紧后松”的状况,保证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从县乡党委政府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健全,配套措施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议事程序规范;民主管理规范有序,监督措施有力等四个方面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说,山东省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先行一步,率先制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而且这个标准的要求比较高,对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将产生重大作用。 山东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处长王在水介绍说,按照这个标准,山东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由一般规定发展为刚性制度;由事后公开发展为全过程公开;由背靠背间接公开发展为面对面直接公开;由事后知情发展为事前决策;由纸上制度发展为监督落实。村民民主权利将逐步落实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之中,落实到经常性的民主实践之中,村民自治将名副其实、更加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