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老大 福清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被判12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1:0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福州7月17日电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副大队长黄祖华长期和负案在身的黑恶势力头目一起吃喝玩乐,甚至利用职务之便包庇“黑老大”的罪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徇私舞弊罪,终审判处黄祖华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黄祖华和王建德等黑恶势力头目来往密切,有事没事聚在一起吃喝玩乐。
1996年4月23日,福清龙田镇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抢劫金额达30万元人民币,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黄祖华,受领导指派作为负责人,带领刑警,在龙田公安分局的配合下,对这起案件展开侦查。侦查表明:此案系由何希雄提供作案对象,王建德纠集陈国、董俊生等人具体实施抢劫。 由于此案涉及黑恶势力头目王建德,1996年10月28日,黄祖华找到龙田公安分局,授意承办案件的民警,仅以盗窃罪将涉案人员何希雄提请批准逮捕,并将案卷中有关“4·23”抢劫案的证据、材料剔除出来,以掩盖王建德等人持枪抢劫的犯罪事实。随后,他还擅自停止对“4·23”抢劫案的侦查。 王建德、陈国等人因此逍遥法外。此后,王建德又连续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私藏枪支等犯罪行为,陈国则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2002年6月,黄祖华与王建德、陈国在福清一歌厅被捕。后王建德、陈国被判处死刑,黄祖华长期与黑恶势力团伙来往以及包庇“黑老大”的罪行这才暴露出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