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融资渠道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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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1:22 东方网 | ||||||||||
东方网7月18日消息:据工人日报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日前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一办法将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办法明确,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
办法规定,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持相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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