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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各户均摊赔偿: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情理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11:29 生活报

  情——住户:坠落的花盆不是我家的,凭啥我家要担责

  理——法院:找不到肇事者,以举证倒置原则,判责任均摊

  花盆从高楼坠下砸伤了路人,可是,却没有一户人家站出来承担责任,不得已伤者将窗户冲此方向的整个单元住户都告上了法庭。找不到责任人,法院判决,伤者损失由各户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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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来赔偿。6日,记者赴齐齐哈尔市对这一民事纠纷进行了采访。

  缘起:楼上掉花盆砸伤人

  30岁的侯国光是一名以炸麻花烤烧饼为生的个体业者,每天早上人们都会在齐齐哈尔市的一家集贸市场上看到他忙碌的身影。2003年5月21日晚上,侯国光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天增小区楼下的水房接完水正往回走时,不想祸从天降。

  侯国光告诉记者:“当日17时左右,当我走到天增小区30号楼1单元楼下时,被楼上突然掉下的一个花盆砸破了头,流了不少血,晕倒在地上,是周围的群众打“120”把我送到齐市第一医院急救的,头部多处损伤,医院的诊断为头颈部外伤。”

  在遭受花盆袭击后,侯国光的家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随后齐市110指挥中心指示东市场派出所出了现场。据侯国光的妻子介绍,当时东市场的民警赶来对周围及楼层住户进行了了解和逐户调查,最后圈定花盆是从此楼中窗户冲事发地方向的4楼—9楼的2门住户所为,但民警询问这几家住户,竟没有一户对此事负责,愿意承担责任。

  经抢救,侯国光保住了性命,但却为这个意外的伤害住了7天医院,花费了3000多元钱。侯国光说:“后来没钱住院就回家了,这烧饼也卖不成了,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太大了,当时就想是谁家就站起来承担算了呗,但没人承认。没能找到伤害我的人,没办法我只好将30号楼1单元的402—902的6户居民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我的损失。”

  居民:他被砸伤与我们何干?

  6日,记者在齐市建华区天增小区看到,30号楼1单元2号门的1—3层为商业用房,这几层在侯国光受伤一侧没有辟开窗户,而4—9层为住宅,此楼1单元2号门的居民家窗户正好冲事发地一侧打开。据几户居民介绍,因为该楼外窗台特别狭小,根本放不下花盆,所以派出所民警来侦查时,这6户居民家的窗台外都没有摆放花盆。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又到各家反复地检查,找各户谈话,最后还是没找到肇事者。原本大家以为事情那天结束了呢,但没想到在一个多月后,6户住户每家都收到了建华区法院的传票,大家竟都成了被告。

  该楼居民张丽君说:“我家根本不养花也就没有花盆,案发时又不在家,并且窗户也没有打开,更没有物品破窗落地,无端怎么就被人家告到法院了呢?”

  受理了此民事案件后,2003年8月19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当天,只有张丽君、徐蕾、关美英3户居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而王然、刘淑贵、蔡勇三户经合法传唤,却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一个月后,建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为,被告徐蕾、关美英、王然、刘淑贵、蔡勇赔偿原告侯国光2985.51元,并均摊负责本案的受理费129.42元。

  30号搂1单元2号门的6户居民,在事发后都不承认是自家的花盆砸伤了人,因此根本没有人找侯国光说明情况,所以很多人在收到了法院的判决时,表示难以接受。该楼住户徐蕾说:“有人被花盆砸伤了,与我们住户有何关系呢?我当天晚上去参加注册会计师的补习课,直到20时30分才到家,所以我家与花盆砸伤人无关联,就因为我住在这楼上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太不公平了。”

  “我是在解放门市场做生意的,当日是18时收的床子,18时30分到的家,到家后三名警察来我家调查,我家里根本没养花,所以我根本不会赔偿。”居民关美英说。702的居民则表示,“要是真是我们家责任,拿多少钱都行,可我们拿得冤哪!”

  据了解,在收到了判决书后,被判承担责任的的5户居民已决定不予赔偿,在近期准备上诉。

  公安局:无独有偶,坠冰棍又伤人

  因为公民的不道德,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提起侯国光被花盆砸伤的事件,当时出现场处理此事的民警韩晓明向记者介绍,那天接到指令,他和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就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询问没有找到目击人。在确认花盆是从楼上的4至9楼掉下后,三位民警就逐户排查、踏访各家,检查每家窗户、地面上是否有放花盆的痕迹、是否存有与砸人花盆相类似的花盆,但没有找到线索。随后,齐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技术大队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对花盆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但因砸碎的花盆被侯国光提的水洒地浸泡,花盆上的指纹无法鉴定,技术人员只认定出花盆的直径约8公分,绛紫色釉质、盆内栽花;候国光被砸倒地的位置与1单元阳台的直线距离约8米左右,距1单元北侧的窗户约3米左右。在公安机关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侯国光一纸诉状将天增小区30号楼1单元的6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

  无独有偶,记者在采访此高空坠物事件时,得知东市场派出所在今年6月21日又接到一起高空抛物伤人的报警。再次出现场处理此事件的该所民警韩晓明对记者说:“经历了上次的事后,我们再次处理空中抛物伤人事件时就有了经验。2004年6月21日6时10分左右,东市场地区裕民东小区居民金先生在路过该小区3号楼1单元附近时,被从空中飞落的一包冰棍打伤左眼。经诊断,造成眼眶软组织损伤。在出现场后,我们认定此冰棍是从这个单元的2门一趟扔下的,当事人金先生看到不是3楼所为,所以我们将目标锁定在该楼的402室—802室。排查中,802室一家三口5时出门锻炼,所以排除这一家的嫌疑。除了702室的门没敲开外,在其余几家的冰箱中、垃圾口袋中,我们都没检查出有类似的冰棍袋和装过冰棍的痕迹。最后经过动员,也没有居民出来承认,我们将最终的侦查结果告知金先生,并告诉其可以起诉。

  法院:找不到肇事者责任均摊

  找不到肇事人,侯国光将天增小区30号楼1单元的6户居民告上法庭,经过审理,齐市建华区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居民互负连带责任。6日,记者来到建华区法院采访了该案审判员张丽雅。

  张丽雅介绍,此类型的案件在全国发生的数量极少,经过查找,她只找到了武汉法院判决的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件,因不能举证自己不在现场,相关各户都进行了赔偿。在审理本地这起案件时,出庭的3户居民进行了答辩,而其余人未到庭申辩,所以根据调查举证,法院认为,原告侯国光路经被告所居住的建筑物,被建筑物上所坠落的花盆砸伤。各被告对原告被砸伤的事实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原告自身有过错的证据,也未提供各被告之间有过错的证据。而被告张丽君所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时不在现场,所以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其他被告均未提供其不在现场的证据,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在该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这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徐蕾、关美英、王然、刘淑贵、蔡勇赔偿原告候国光2985.51元,并均摊负责本案的受理费129.42。

  张丽雅表示,按照民诉法规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或者其他被告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就是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决没有举证的其他五名被告承担责任。

  通过使用法律的武器,侯国光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对于责任的均摊,天增小区的居民表示了不满,他们就此上诉到了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6日在记者结束采访时,侯国光拿给记者一份齐市中院不久前下发的民事判决书。记者看到,判决书上撤销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侯国光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88.26元由侯国光负担。(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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