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开罚单惹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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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2: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因认为原告进行营业性组台演出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合肥市文化局向原告开出2万元的罚单,被处罚的安徽恒艺影视制作中心不服,将文化局诉至法院。15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 2003年12月14日,第三届长丰草莓节开幕式以演唱会形式举行,合肥市文化局认为这场营业性组台演出未经任何文化行政部门批准,遂开出2万元的罚单。
原告在诉状里称,这场演唱会原告既不是主办人,又不是承办人,只是众多协办单位之一。故请求法院判决合肥市文化局对原告作出的该份行政处罚无效。 被告在庭上辩称,作出该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原告组织的这台演唱会是售票的,属营业性演出。按照相关条例,擅自举办组台演出的,可对组织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次演出门票价格由原告确定并负责销售,演出音响设备是原告租赁来的,与相关单位的演出合同也是原告负责签订的,说明原告就是这场演出的实际组织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