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后妹妹打官司讨回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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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7月15日,彭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财产纠纷案。22年前,哥哥把父母遗留的一套房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叔叔,如今妹妹将哥哥和叔叔推上了被告席,并索要房屋继承权。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22年前的买卖行为无效。
彭州市民袁立在起诉状中称,她的父母相继在1983年、1986年去世后,叔叔袁富一直占有她父母遗留下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住房。去年9月4日,哥哥袁昆受叔叔唆使,未经她允许,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将这套房屋转到袁富名下。 据此,袁立认为哥哥和叔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对该套房屋的继承权,要求法院确认二人买卖行为无效。袁富在庭审中辩称,1960年,长期在外工作的袁立父亲便将这套房屋交由其居住使用。1991年,他以500元的价格从袁昆手上认购该房,并于去年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如今,袁立的诉求已超过了继承时效的限制。袁昆在庭审中辩称,他与叔叔的交易都是瞒着妹妹的,在得知这些举动侵害了妹妹的继承权后,他对妹妹的诉求表示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至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至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应满足如下条件:1.知道自己是继承人;2.知道该标的物属遗产范围;3.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已被他人排除的事实。由此可见,此案不能从原告父母去世时计算诉讼时效。 本案中,袁富于2003年前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仅是该房屋的居住者,不构成对遗产继承人权利的侵害,不产生时效计算问题。办理产权转让后,袁富的行为才构成侵害,诉讼时效应从产权转让之日起计算。因此,袁立在两年内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