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都有公证自称应继承房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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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6:19 都市快报 | |||||||||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案源提供:江干法院 案情实录:
韩老太原是杭州一家农化公司的职工,在观音塘小区有套30多平方米的房子。1984年退休后,同事宋女士时常来照顾她。 韩老太和养子老杨关系紧张,1996年经法院调解,韩解除了收养关系。1998年10月9日,她立下书面遗嘱并公证,说为感谢宋女士的照顾,她过世后,房子送给宋女士。2002年11月12日,韩老太又去公证,撤销了这份遗嘱。 去年12月韩老太去世。宋女士拿着老太太原先的遗嘱,到公证处又做公证,说自己有房子的继承权。而养子老杨在另一家公证处开出公证书,证明自己有继承权。 两份公证都表明当事人可以继承,但房子只有一套。宋女士前些天把老杨告到江干法院,诉状中说,老杨和老太太的收养关系已解除,不再有继承权,而她对韩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老太太虽曾公证撤销遗嘱,但没经自己同意,撤销无效,房子要由她继承。 律师说法: 一间房子,却有四份相互矛盾的公证书,老太太的房子到底谁能继承?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冯涛律师说,韩老太已在法院调解下解除了收养关系,老杨不再是她的儿子,就不再有法定继承权。出具给老杨的继承权证明和法院的调解书抵触,公证无效。 宋女士能不能继承?这和老太太立的是什么遗嘱有很大关系。如遗嘱是遗赠扶养协议,房子要归宋女士。 遗赠扶养协议除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内容外,还要有双方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撤销或变更都要两人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韩老太的遗嘱如是遗赠扶养协议,她单方撤销遗嘱的第二份公证书无效,房子要归宋女士。 如果遗嘱上没有宋女士的签名,则很可能是单纯的遗赠。单方的遗赠在生前随时可撤销。老太太的遗产没有指定的继承人,就要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尚未开庭,尚不知遗嘱性质) 如房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按规定要归国家所有,如果她所在单位是集体所有制,房子要划归单位。 (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