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政府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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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6: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昨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简称《规则》),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并可在5日内得到答复。
六种情况可申请复议 《规则》称,凡是属于以下六类情形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对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市级和市级以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提出。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在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符合条件的将不受理,并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将明确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市政府将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记者李罡实习生聂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