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济适用房再配售有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9:44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厦门市《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旧经济适用房重新配售的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 据悉,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妥善解决1994~1997年间厦门市住宅办出售的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未配售和调整收回的旧房源重新配售的价格执行标准问题。
《办法》决定按两种办法计算出售。一种是购买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的计价办法,按变更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折旧率为2%/年。计价公式为:应补交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价×1-2%×(变更年份-竣工年份)×(1+层次调节率)×建筑面积×(1-原购房产权比例),这种购买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的计价办法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另一种是厦门市住宅办未配售和调整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时按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计价公式: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价×1-2%×(重新配售年份-竣工年份)×(1+层次调节率)×建筑面积。其中竣工5年内未配售的房源仍按新房办理不予折旧。而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则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