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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的违法责任谁来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9:45 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视环境执法为“找茬”与“添乱”,制定了一些“土政策”、“土规定”,还对境内的“利税大户”实行所谓的“封闭管理”及“挂牌保护”,干扰环境执法。

  制定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土政策”,公然将不成文的“土政策”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用地方规定超越国家法律,这种行为本身已是违法。我们不禁要问:如此践踏法律尊严的“重点保护”究竟要保护谁?当挂牌保护的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时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此“保护”之下,地方政府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又将如何体现?

  真是到收起“土政策”、树立法律权威的时候了!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所谓“重点企业”,专门下发文件,规定环保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执法检查,有的地方还在企业门前挂上“重点保护”的牌匾。此种做法的初衷本是希望能搞好本地经济建设,但仔细分析这一做法,不免令人生疑。

  国家通过一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以保证这些行政机关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公共利益事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有关职能,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等事项。

  现在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设置行政执法“前置许可”,它看似属于“政府内部管理范围”,但是于法无据。首先,它剥夺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主体权,同时也造成政府管理资源的浪费。其次,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与法律、法规的冲突。过分强调“重点保护”企业,就意味着缩小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在一定意义上还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其后果又由谁来埋单?试问,如果被“呵护”的“重点企业”发生污染突发事故,因“审批”执法而耽搁时机,那么又该拿谁来问责呢?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最高准则。设“重点企业”并给他们挂牌的制度,对重点与非重点企业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本身就违背了国家法治原则,是违法行为。

  企业无论大小,不管是国营还是民营,不管是内资外资,都应一视同仁,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违法经营就要受到查处。而挂上“保护牌”,把企业人为地分为三六九等,对有的企业“重点保护”,对别的企业就“少保护”或“不保护”,本身就是政府权力的不恰当运用,不但有悖于市场经济主体统一性原则,也有损于地方政府市场经济的形象。

  此外,严格的环境执法不但是为了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而且还为发展经济、创造平等宽松投资环境服务,地方政府对环境执法“过虑”是对环境法治的歪曲。

  如果“保护”这些挂牌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干扰企业现象,那也只是一种针对小范围的短期治标的做法。要真正根治这种现象,关键还是要采取治本对策,按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快改革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根子上切断伸向企业之“黑手”,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像某些地方政府这样用简单的、有违法治精神的办法,决不可能达到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

  科学发展观不是地方发展观,更不是小范围的发展观,依法行政许可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当此之时,政府原有的传统决策观念必须更新,应多从科学的角度、以法治的观念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但愿我们的各地、各级政府都能与时俱进,改变保护所谓“重点企业”的做法,用科学和法治的理念引领我们把经济做强做大,真正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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