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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环境执法中的经济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9:57 中国环境报

  解决环境执法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经济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逐利本性与执法成本高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执法障碍。

  环境执法中忽视经济手段的突出表现为:

  1.经济手段弱于行政手段。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总体上仍未摆脱利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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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环境污染的传统思维方式,在我国的环境执法中这种“后遗症”表现得更为明显。单一的行政执法手段,不仅造成执法手段简单化,更易导致环保部门在处理日趋繁重的环保事务时显得力不从心。

  2.执法预期效益低于执法交易费用。最佳的执法制度应当是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耗费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但现实是,环境执法效益达不到法律预期。

  3.处罚数额低于环境损害成本。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普遍过轻,惩罚性不足、制约力不够,造成某些违法者无所忌惮。

  4.环境执法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存在差距。目前,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与环境、经济的实际情况脱节的情况,忽略了日益扩大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忽略了经济因素及环境容量问题。环境执法障碍的大量存在,增加了环境法律的设计、实施及监督成本,影响执法效率和水平,导致执法低效甚至无效。

  因此,仅靠提高执法频率、扩大执法影响、处罚违法对象等,不能真正解决执法难的深层矛盾。只有充分认清执法效益和环境执法之间存在的经济关系,消除环境执法障碍,才会提高执法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使环境执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此外,还需要把握环境立法的最佳时机,增进立法效益。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法律、法规不必急于颁布,一经颁布就应有实施的保障,这是强化环境执法的前提。

  当前,应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对环境资源优化调节配置,顺应经营主体谋求最大利益的动机,多用经济上的鼓励、诱导方式,在立法、执法上促使其朝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方向流动,实现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

  要运用价格、税收、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形成执法不力的缺损作调整或经济补偿,消除执法不力的经济基石,构筑依法行政的条件。配置执法权利、义务时,要合理地运用法律于环境、社会、经济各领域之中,为求以最小的人、财、物的消耗和最小的法律成本,达到执行法律的目的,实现环境法律的经济职能,以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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