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应明确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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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2:02 东方网 |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莫纪宏研究员认为,之所以出现重庆开县井喷和北京密云灯会这样的恶性安全生产事故,部分原因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过于集中,而忽略了对于社会安全生产,尤其是对公共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 莫纪宏说,《安全生产法》对于强调安全生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
莫教授说,《安全生产法》没有对政府要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战略作出明确要求。他说,政府应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进行分类按等级管理。换言之,政府协调不利,这就很容易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从表面上看,各种安全生产预案制定都很到位,但是一到事情发生,就被“冲”得七零八落,像这次发生在很多大城市的雨灾就是例证。 莫教授谈到,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还比较严峻。只要政府和社会拿不出一个系统和整体的安全生产对策,在法律体系上予以完善和补充,可以预期,在今后几年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不会有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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