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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机构设置混乱 建立统一戒毒工作体制势在必行(1)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6:19 国家禁毒办

  


  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的研究

  毒品问题的一个世界性难题,是21世纪最为严重的全球公害和全人类的公敌之一。自毒品在我国死灰复燃之后,我国的毒品犯罪和吸毒的状况日趋严重。为了解决毒品问题,我国一方面加强执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源头上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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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通道,减少毒品在社会上的供应,把毒品来源减少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是加强宣传教育,告诫人们不要沾毒品,提高人们抵抗毒品的能力;对吸毒成瘾者实施戒毒治疗,减少社会对毒品的需求,把毒品市场缩小到最低限度。戒除吸毒者的毒瘾并使之康复和回归社会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毒品策略,也是我国预防和控制毒品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减少毒品需求的重要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多管齐下,积极开展戒毒工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毒品的迅速蔓延,为禁毒斗争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无庸讳言,由于我国戒毒工作体制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不仅严重影响了戒毒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往往使戒毒流于形式,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戒毒工作现行体制对戒毒者的消极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建立统一的戒毒工作体制的构想,以期各级党委和政府重新认识戒毒工作,调整戒毒策略,强化戒毒工作,发挥戒毒工作在禁毒斗争的作用,以节约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增强戒毒工作的社会效果。

  一、我国现行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戒毒机构设置混乱,主管部门多头管理

  目前我国的戒毒机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自愿戒毒机构,二是强制戒毒所,三是戒毒劳教所。从戒毒机构的规模、性质上看,不少属于小型分散、低层次的医疗戒毒机构和强制戒毒所,分属于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不同部门,工作难以协调。强制戒毒所大部分是隶属于公安机关,但有少部分系公安机关管理的事业机构。如广州的强制戒毒所,有民政部门办的,有总工会干部疗养院办的,区公安分局与镇、村卫生院办的等等。有的戒毒所隶属于国家机关,但实际上却没有一点财政拨款。尤其是自愿戒毒所,往往挂靠某机关,实际上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强制戒毒属行政执法,事业机构参与执法使强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难以落实,给强制戒毒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此外,由于戒毒机构性质不统一,其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造成戒毒队伍构成复杂,既有行政编制人员,又有事业编制人员,既有正式人员又有临时聘用人员等。如佛冈县公安局戒毒所13名管理人员,除1名正式民警外,其余的均为临时雇佣的,攀枝花市戒毒所有工作人员25人,13人属事业编制,12人属行政编制,云南戒毒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有七种类型,同工不同酬。众多的非行政编制人员和临时雇请人员,不仅造成执法混乱,而且这一部分人难以长期安心工作,给队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不利于戒毒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和戒毒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戒毒法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戒毒工作作具体、明确的规范。但为了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很多戒毒所上马比较仓促,大多是先挂牌后建所。由于没有统一的修建标准,各地戒毒所既不统一,又不规范,特别是部分县级强制戒毒所条件极其简陋,很难保证戒毒效果。如有的戒毒所设在看守所内,有的甚至利用过去的收审所和看守所废弃的旧监房,有的容量不足,环境条件极差。西昌市强制戒毒所一间25平方米的监房收治30人,离人均3平方米的国家规范标准相去甚远;揭阳市的戒毒所严重超员,多的一间住20多人,拥挤不堪;有的戒毒所没有训练场地,使进入康复期的戒毒人员无法进行体能恢复训练,整天几乎都被关在监舍内,由于条件差,无法隔离,普遍引起传染病的交叉感染;有的戒毒所只顾收取高额费用,不管戒毒者是否已经戒除毒瘾,只要交钱,就可以提前出所;有的自愿戒毒所管理上存在模糊概念,一味强调铁门铁窗,保安看守等全封闭管理,实际上是用强制戒毒的模式来管理自愿戒毒,分不清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区别,给自愿戒毒者带来负面效应;同时由于自愿戒毒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戒毒人员行为严重甚至违反规定的条件屡屡发生,有的戒毒所甚至无法做到控制毒源,出现边戒边吸的情况;此外,自愿戒毒所对于戒毒环境、戒毒程序和戒毒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手段,最终导致戒毒失败。另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可延长期限至一年,但调查发现戒毒时间普遍较短,如云南、上海一般为3个月,陕西为3—6个月,青海为6个月,有的只有1—2个月,自愿戒毒则更短,只有3周左右。实践证明,在一年之内是难以有效戒除毒瘾的。这些都难以适应戒毒的需要,不利于巩固戒毒效果,降低复吸率。

  (三)戒毒经费短缺,影响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

  国务院的《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收治吸毒人员可以收取戒毒费。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经费不足已成为当前影响戒毒工作的普遍性问题。如阳春市戒毒所欠工程款80多万元,办公台、电风扇等设备和吃的大米都是赊销的;更令人忧虑的是多数吸毒人员有钱时吸毒,到戒毒时有的连生活费也缴不出来,长期不交生活费、医疗费,而政府在这方面没有财政拨款。如惠来县强制戒毒所每年需支付戒毒人员伙食费60多万元,药费30多万元,管理人员工资、培训费20多万元仅这三项,戒毒所每年亏损近120万元;劳教戒毒经费不足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国家对劳动教养的戒毒人员没有收取戒毒治疗费用的规定,劳教戒毒治疗费用缺乏财政保障,治疗费用无来源。目前,在多数省份,吸毒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与普通劳教人员处于同样的标准,根本满足不了治疗和康复的需要。个别地方虽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数目非常有限。因此,经费不足的现象绝非个别,尤其是经济上欠发达地区为甚。由于经费无保障,多数戒毒所缺少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以及必须的医疗设备,戒毒工作已不能正常开展。如攀枝花市米易县戒毒所1999年以来,已不敢收治戒毒人员,缴不起费的就只好任其在社会上浪荡,给社会治安留下隐患;广东省普宁市、三水市干脆把强制戒毒人员交给劳教单位管理。

  (四)戒毒所偏重药物治疗,忽视心理矫治

  毒品的成瘾性非常强烈。据药物研究机构测定,海洛因的毒素一般会在吸毒者体内保持一至两年,有的甚至要在中枢神经内潜终生。这就是为什么生理毒瘾易断,心理毒瘾难除的根本原因。许多吸毒者进入戒毒场所生理断瘾回归社会后,仍然控制不住自己的吸毒欲望对重新吸毒有着难以控制的不自觉的强烈冲动和向往,产生“强迫性觅毒行为”,因为在他的体内有着一股客观存在的然而又是看不见的魔火在燃烧。所谓“一朝吸毒,十年戒毒”,就是因为吸毒者体内的毒素在支配着他渴望再次感受毒品。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是药物替代疗法或冷火鸡疗法,而且治疗也无能为力,必须在药物脱瘾治疗的同时,加强戒毒心理治疗,施行心理干预和心理康复,然而,我们的戒毒无论是强制戒毒,还是劳教戒毒在这方面缺乏经验和条件,实践中往往在戒毒者不再出现生理不良反映时就以为是戒除里毒瘾,将其放回社会,造成复吸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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