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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一分院启动案件督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1:08 新京报

  在一些督查的案件中,不仅检察院自身有问题,公安机关也有问题

  本报讯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所办结的案件是否符合程序,存在问题怎么处理,这些今后将有规可循。昨天,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透露,该院于7月1日正式实施《案件质量督查实施细则》,正式启动了案件质量督查制度。近期,督查人员已经抽查各类已结案件1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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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市检一分院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评价办法》,对检察官所办案件按质量分为四级。并选配4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案件质量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对全院所有检察官已结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据市检一分院相关人士介绍,《细则》明确了案件质量督查的范围。规定通过承办人自查自评和督查人员抽查的方式对每季度所有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细则》规定了5类重点督查案件:由本院提起公诉被法院终审判决无罪、经本院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的;经本院提出抗诉被法院维持原判或辖区内区县检察院提请抗诉被本院撤销抗诉或者本院撤销抗诉被市检察院撤诉的。本院决定不赔偿后被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等。

  《细则》赋予督查办公室对已结案件的检查权、监督权、评价权和建议权。督查人员发现问题后,可采取《督查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报纪检监察部门。

  据介绍,案件督查评价的结果将与部门、干部的考核相结合。“简单地说,谁的案件办的好,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升职机会,这就成为制度化。”

  截至6月底,督查人员已经抽查各类已结案件10余件,发现了案卷装订不统一、不规范和不支持抗诉无书面说明理由、处理结果跟踪反馈不及时及缺乏监督途径等问题。这些问题提出后,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整改。

  在一些督查的案件中,不仅有检察院自身的问题,也有公安机关的问题。比如三起故意杀人罪被警方立案侦查后,由于存在现场勘查工作不细致,疏漏重要关键证据的问题,都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案例1

  市检一分院复查昌平区九华山庄网球教练故意杀人案

  警方疏漏指纹证据

  34岁的牛英华是昌平区九华山庄网球教练。

  2002年9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昌平公安分局逮捕。后检察机关查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网球中心发生命案

  2002年6月2日14时许,昌平区九华山庄小球馆服务员贺艳红在住处被害。警方确认九华山庄网球中心主管牛英华有作案嫌疑。

  2003年7月31日下午,警方三次测谎实验,牛英华均未通过,后对其留置盘问,8月2日将其刑拘。8月4日,牛英华作出有罪供述。市检一分院于2003年2月25日收案。3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昌平区检察院补充侦查。6月20日,案件第二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9月8日,该院对嫌犯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诉理由

  现场疏漏重要证据

  市检一分院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向北京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本案最终做出不起诉处理的原因与昌平公安分局侦查疏漏有直接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1、现场勘查工作不细致,疏漏重要证据。现场勘查时没有查找指纹等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内容记载不详细,以至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一些细节无法得到核实。

  2、案件保密工作有疏漏,控制不严,知情范围广。该案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机关对案发时间、作案手段、被害人丢失物品、现场情况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导致了解案情的人员范围广,了解情况全面,以至于无法否定犯罪嫌疑人知情后编造口供的翻供理由。

  3、缺乏防范意识。侦查人员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备被告人翻供。

  案例2

  勘查疏漏关键证据

  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仍达不到起诉标准

  由公安机关提请并被检察机关批捕的3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检方作出不起诉处理。市检一分院公诉一处近日对去年查办的时宗魁、牛英华、苏丽娜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复查。

  督查经过

  补充证据仍未达标

  这3起故意杀人案均作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时发现存在瑕疵的证据并采取退补措施予以解决。各案承办人针对补充后的证据,对有罪证据及无罪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仔细审查后,认为证据仍然达不到起诉标准,提出不起诉意见并逐级汇报,最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3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经研究不起诉后,承办部门分析了造成这些重大案件不起诉的原因,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不诉理由

  疏漏重要关键证据

  检方指出,3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不起诉主要有5个方面的原因:警方现场勘查工作不细致,疏漏重要关键证据;案件侦查中保密工作有疏漏,案情控制不严;缺乏防范意识,侦查人员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备被告人翻供;侦查人员经验不足缺乏证据意识;讯问内容不具体深入,口供不全面。

  案例3

  交通部高干子弟虚构项目诈骗3869万元

  四名“参与者”免诉

  交通部某领导儿子刘勇虚构项目诈骗3869万元,其中还欺骗另外4人参与诈骗,该4人被警方拘留并逮捕。

  基本案情

  虚设项目骗取资金

  1999年7月以来,刘勇为骗取钱财,利用其高干子弟身份取得他人信任,以国家开发交通部信息化工作需要资金为由,虚构“辽宁公路客运联网项目”、虚设中国道路集团公司网络分公司,将该项目介绍给杜刚,要他为该项目提供资金。

  期间,刘勇等人商议,找人冒充交通部部长及秘书等,谎称中央领导和交通部部长接见参与该项目的杜刚、金峰。刘勇随后以招聘群众演员的名义,找到赵明、王保春,声称拍摄电视剧,让王保春扮演某领导(对杜刚等人讲此人为交通部部长)。

  刘勇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取3869万元。

  督查经过

  证据不足四人撤案

  承办检察官去年4月1日讯问了杜刚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审阅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分别于2月24日、4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认定杜刚、金峰、王保春、赵明构成合同诈骗的共犯。但检方认为,根据证据不足以认定杜刚、金峰、王保春、赵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6月10日,决定对杜刚、金峰、王保春、赵明做撤案处理。

  撤案理由

  合同诈骗证据不足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杜刚、金峰在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联系投资人,向投资人介绍项目,筹措钱款的行为,但二人并未非法占有诈骗钱款。认定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应撤案。

  王保春、赵明被刘勇以演戏为名参与彩排。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成为骗取被害单位信任的工具。根据卷中证据,检方认为二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对诈骗犯罪不知情,不构成刑事犯罪,撤案处理正确。

  案例4

  北京一公司董事长30万元租用监狱局长亲戚捷达车

  表面行贿实为索贿

  北京一公司董事长刘某为达到儿子刘岩在服刑期间能够得到关照和减刑的目的,多次宴请原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周凯东和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赵振义等人,并向周凯东行贿30万元。经复查,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周凯东、赵振义向刘某索取30万元贿赂。

  基本案情

  为儿减刑拉拢关系

  55岁的刘某是北京玉林源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行贿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市检一分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刘岩原为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副总经理、因犯侵占罪1998年9月30日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月6日被送到北京市监狱服刑。

  为达到刘岩得到关照和减刑的目的,1999年初,刘通过关系结识了市监狱原副监狱长赵振义,并通过赵结识了时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周凯东。

  1999年3、4月份,刘某在钓鱼台国宾馆设宴招待周凯东、赵振义等人。席间多次谈到其子刘岩在北京市监狱服刑,要求对刘岩关照。后在周凯东的安排下,刘岩在监狱拍了一个纪录片,被记功一次,获得八个月的减刑奖励。

  1999年4月,刘某以每年8万元的价格承租了赵振义介绍的周凯东亲属的捷达牌轿车一辆。后来,在周凯东的授意下,刘岩二次立功,最后被减刑二年三个月。

  撤案理由

  当事人被索取贿赂

  承办检察官于2002年10月30日、2003年1月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对刘某案做出撤案决定。

  经复查,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系周凯东向刘某索取30万元贿赂,作为行贿人刘某所获得的利益不好认定为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犯罪。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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