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持欠条向父讨钱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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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2:53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阳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阳)手持父亲打下的一张5万元的抚育费欠条,15岁女孩刘华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此“债务”。昨天,房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称,抚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而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女儿的讨债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2年前,刘华的母亲因为和父亲刘强怄气而自杀身亡。在安排刘华的抚养问题时,刘强与刘华的姨达成了协议,答应支付10万元抚育费,并将刘华委托其姨照顾。5万元当即付清,其余的5万元则约定在2003年1月底前付清。到了约定的付钱时间,父亲刘强却无法一次性拿出5万元。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15岁的刘华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按期支付自己的5万元抚育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而父亲刘强在庭审时表示,自己现在也愿意承担起抚养责任,但经济状况不好,希望能够以其他方式慢慢支付这笔费用。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虽然有一张5万元的欠条,但该笔费用的发生是基于双方的特殊人身关系,而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属于必须强制履行的债务关系,所以依法将其诉讼请求驳回。本案主审法官李立国判决后介绍说,虽然法院驳回了刘华的索债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刘华就无法从其父亲处取得抚育费。因为父亲刘强依然是刘华的法定监护人。刘华可以再次向父亲提出支付合理数额抚育费的要求。在一般情形下,法院均会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