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储值”、“有奖消费”不可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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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48 济南时报 | |||||||||
时报7月19日讯(记者 袁家照 通讯员 周海亮)“自然消费额外获奖”,“正常消费额外收益”,近来在我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出现了多家公司在按照这样的经营方式经营。由于其所谓的一些经济理论和实际操作漏洞百出,这些所谓创新的经营方式已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质疑。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参与“消费储值”、“有奖消费”等要谨慎,要理性消费,不要相信这些公司所承诺的“赠与性奖励”。
中消协和省消协联合发布的这份消费警示这样说: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名曰“消费储值”或“消费储点”的经营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消费者在“消费储值”加盟商家登记注册,购买运营公司的“消费储值”卡,成为持卡消费者,其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可获得高额奖励,具体由运营公司采取分多次发放的方式兑付。加盟商则利用“消费储值”卡锁定消费者,并按照与运营公司商定的计点率,定期向运营公司交纳佣金。由于消费的额外获奖回报率极高,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奖而出现不顾实际需要,盲目消费、乱购物等非理性行为,有的甚至发展到不购物、不发生交易行为,暗中直接花钱买点、取得奖励权,将“消费储值”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 中消协和省消协提醒全国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消费储值”奖励系“赠与性奖励”,不是一定会返还的。如某公司制定的《消费储值卡持卡须知》规定:“奖励款属于本企业对持有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对“赠与”行为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因此,“消费储值”所获奖励在运营公司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奖励)义务。对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明白、知晓。 二、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过度消费,造成财富浪费。一些加盟商家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往往会趁机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等。对此,消费者也要保持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三、不要投机取巧,向“消费储值”投资。因为运营公司支付奖金发生困难时,可以不再赠与,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消费者的“投资”将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即使运营公司没有发生支付困难,其仍可以单方面自行延长奖励发放的期限,降低每次发放的比例和金额。对此,消费者提起诉讼时,也难以得到法律援助。 四、要认真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揭发、举报不法经营者,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