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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社会安全:灾难性事件受害人维权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5:3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安徽阜阳7月19日电 记者黄勇 对于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的受害人来说,目前一个现实的希望就是索赔成功。但是,记者在阜阳市采访时了解到,他们要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并不容易。

  取证困难,受害人很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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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阜阳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大头娃娃有189个,但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只有三起。参与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的律师们普遍反映,受害人咨询多、起诉少,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难。

  受害人搜集证据第一步就被挡住。劣质奶粉事件败露后,受害人向经销商索要奶粉购货发票根本不可能。受害人韩奥强是个幸运儿,由于家长早在今年3月就留心将购货发票收集起来,他的起诉被立案。但在阜阳市农村,像这样留心的家长很少。

  阜阳农村不少孩子在家里出生,连出生证明都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主动提供相关检查证明的意识,这给受害人日后的索赔埋下隐患。

  孔维钊是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他说,在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的索赔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掌握确切证据,以证明食用奶粉与出现的症状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受害人出生时健康状况不明,如何认定现在的营养不良全是由劣质奶粉造成的?这一点不明确,一旦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就很容易给对方律师制造“扩大事态”的口实。

  “大鱼、小鱼都跑了,只剩下小虾”

  贺利萍是受害人童雪婷的代理律师。现在此案一审已开庭,但原告提起的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请求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她心里没底。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曝光后,童雪婷食用的劣质奶粉“聪而壮”在阜阳的批发商逃之夭夭。劣质奶粉的生产厂家———奶粉袋上标识的“苍南大地乳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聪而壮”奶粉是否由该厂生产的问题,在代理律师向阜阳有关方面提请查证后至今还没有结果。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尽管早在今年3月,“聪而壮”奶粉即被检验出蛋白质含量严重不合格,但它却至今没有上“黑名单”。

  贺利萍律师本打算将生产商、批发商、销售商一并作为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赔偿请求。由于上述原因,在实际的起诉状中被告只有当地的两个销售商。小本经营的销售商究竟有多大的赔偿能力?谁也说不清。一位律师说:“大鱼、小鱼都跑了,只剩下小虾。”

  安徽省一家规模较大的奶粉生产厂家的负责人透露,该省真正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奶粉生产厂家不过三四家,但就在他们厂所在的城市,很多小的奶粉生产厂家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照样能拿到《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这些小厂善打“游击战”,有问题就跑,风头一过继续生产。

  精神赔偿遭遇法律障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司法解释击中了阜阳奶粉事件受害人索赔的“软肋”。

  7月17日、1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召集参与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的律师座谈。近10名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均希望通过媒体反映这一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限制。

  律师们指出,受害人的家长在孩子发病后十分着急,四处奔波求医,倾家荡产为孩子看病。他们接到孩子的《病危通知书》时感到恐惧甚至绝望。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家长如果因为法律的原因得不到精神赔偿,实在令人遗憾。

  “赔偿后续治疗费”难寻依据

  童雪婷的起诉书中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6万元,这笔费用仅次于精神赔偿费。

  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童雪婷今年4月出院至今,营养不良综合征并没有痊愈。她将来能否健康成长,后续治疗还需要花多少钱等问题,都需要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童雪婷的官司开庭已1个月。原告律师请求法院组织联系鉴定,但已经联系的几家鉴定中心有的至今没有答复,有的干脆表示“难度太大,无法鉴定”。

  这样的局面,让人担心原告的请求能否变成现实。

  生产商、销售商是否有罪难认定

  几位即将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向记者提供的证据更令人惊讶。根据《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确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据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对阜阳市场上所有劣质奶粉的检验报告都表明,这些蛋白质含量不够的奶粉在“细菌总数”、“大肠菌数”和“致病菌”等几个主要卫生指标上都没有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困惑是:既然现行的法律条文“帮不上忙”,那么,国家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的强制性营养标准是否可以作为法庭定罪的依据?

  伤残农民工拄着双拐讨欠款

  本报通讯员 谢军

  吴积喜在湖南省冷水江市原涟溪煤矿采煤时,不幸被砸成重伤。他依法维权5年多时间,尽管艰难胜诉,但目前法院判决的被告应还欠款6万余元,有关部门仅执行了2万元。

  1999年1月24日,吴积喜在吴友贵承包的涟溪煤矿一个采区推煤车时,两个离地面30多米的矿车突然掉下来,把他砸伤。经冷水江市中医院检查诊断:“失血性休克,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多处皮肉裂伤。”

  当年4月,借钱住院的吴积喜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鉴定他的左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7月28日,法院判定吴友贵和涟溪煤矿赔偿吴积喜9万余元,除已支付部分,尚差6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吴积喜盘算着等把账还清,治好伤,就开个小商店。可没想到,时隔不久,吴友贵因病去世。2001年,冷水江市将涟溪煤矿拍卖。吴积喜多次找冷水江市经济工作局、涟溪煤矿改制工作组等单位,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对方只同意以2万元一次了断此案。吴积喜无奈之下写下“承诺”。

  此后,吴积喜不断想办法继续讨钱。他上百次往返于离家近100公里的冷水江市。正常人从冷水江市去涟溪煤矿步行只需20分钟,但他拄着双拐要走两个多小时。今年3月,有关部门同意再给他4000元,4月,同意再加2000元。

  涟溪煤矿改制工作组负责人说,之所以这样对待吴积喜,一是因为没有资金解决吴积喜的问题,二是因为吴积喜不是涟溪煤矿的正式职工。

  吴积喜的赔款应不应该到位?他写的“承诺”是否合法?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娄底市人大、中级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补助费必须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而《娄底市关于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产权“出让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包括安置农民工伤残人员在内。《劳动法》也规定,“职工”既包括正式工,也包括农民工。

  娄底市总工会原法律部部长谢新宗熟悉吴积喜的情况。他说,涟溪煤矿改制转让时,吴积喜的伤残补助费应该优先给付。何况法院判决了吴积喜的伤残补助费,更应该无条件给付,不能以任何形式不给或少给。至于吴积喜当时的签字,并不是出自本意,应视为无效承诺。

  中国正进入风险社会 应对风险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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