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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未同意截去一条腿 郧西一卫生院赔偿3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7:04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施雁通讯员余勇、夏俊报道:卫生院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未经伤者同意的情况下施行了截肢手术。昨日获悉,郧西县一卫生院因此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7864元。

  2000年11月24日晚,郧西县店子镇妇女欧某,乘坐他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回家时,发生车祸,欧某左大腿受伤严重。在被送进店子卫生院后,因X光拍片设备有故障,医生仅凭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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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观察,即作出判断要为欧某截肢。欧某及丈夫祝某坚决不同意。院方表示再诊断一次。之后,院方说要为伤者动手术,在让祝某签字时,祝某明确说:“要是截肢我不签字。”医生讲:“你这腿到哪儿都保不住。”祝某虽然签了字,但至于手术内容,医生未向他及妻子详细说明,亦未让欧某签字。临上手术台前欧某仍再三叮嘱:“千万不要给我截肢。”医生表示尽量接起来。继而,欧某被麻醉,院方对欧某左大腿中段进行了截肢。祝某在手术室外知道截肢事实后当即晕了过去,次日早晨,当欧某醒来发现左腿被截肢时也痛不欲生。17天后,院方建议对欧某进行第二次手术时,由于害怕被再次截肢,欧某强烈要求出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院方术前向患者交代不详并非是造成截肢的原因,店子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民事上的过错,应对欧某因截肢造成的残疾(五级),承担生活补助费3万余元和残疾用具费6.4万元的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店子卫生院赔偿欧某经济损失3.78万元,店子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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