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未同意截去一条腿 郧西一卫生院赔偿3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7:0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施雁通讯员余勇、夏俊报道:卫生院没有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未经伤者同意的情况下施行了截肢手术。昨日获悉,郧西县一卫生院因此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7864元。 2000年11月24日晚,郧西县店子镇妇女欧某,乘坐他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回家时,发生车祸,欧某左大腿受伤严重。在被送进店子卫生院后,因X光拍片设备有故障,医生仅凭肉
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院方术前向患者交代不详并非是造成截肢的原因,店子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民事上的过错,应对欧某因截肢造成的残疾(五级),承担生活补助费3万余元和残疾用具费6.4万元的4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店子卫生院赔偿欧某经济损失3.78万元,店子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