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也要买社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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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7:17 深圳商报 | |||||||||
粤启用新版劳动合同文本 员工试用期也要买社保 【本报广州电】(深圳商报记者李纪泽通讯员张祥)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该厅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
试用期企业也得买社保 新文本在求职人员试用期上新增较多条款,该文本首度将试用期的期限写入合同,并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其次,新文本要求在试用期内,单位必须跟员工确定劳动关系,并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决劳动关系。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原来文本的规定为:企业连续2个月不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员工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患上职业病依条例补偿 职工一旦患上了职业病怎么办?新文本也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规定,假如职工工作期间患上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同时,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除按原文本规定要给予病假工资外,还可视情况发放疾病救济费。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纪泽通讯员张祥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