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服刑,开听证会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7:46 浙江在线 | |||||||||
这几天,吴时忠已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和居委会报到,在今后的一年时间里,他将在监狱外服刑。一周前,经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批准,他成为我省首个通过听证会监外服刑的罪犯。 患乙肝申请监外执行
2003年8月初,吴时忠驾驶一辆伪造号牌的超载大货车,将一名农用车司机撞死,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期间查出患有乙肝,警方准予取保候审。 今年6月8日,瓯海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时忠有期徒刑3年。在交付执行前的6月28日,吴时忠以患有传染病为由,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出具了医学鉴定。鉴定书上说吴时忠为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瓯海区法院受理后将该案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服刑人员现场作答 7月5日的听证会上,审监庭主审法官当场宣读了医学鉴定书,检察官就吴时忠的病史、治疗、家庭预防等情况进行询问。吴时忠一一回答并出示相应材料。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吴在经济赔偿及认罪方面态度均较好,提供的材料证明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病症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有关规定,故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 这一年里,吴时忠将在居住地区静养就医,定期向派出所汇报服刑情况。如有特殊病情须暂时离开居住地的,须经派出所批准;如须出省就医的,要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审理方式更透明 “对监外执行举行听证会,对我们来讲是一种尝试。这既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尊重人权的精神。”瓯海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建平是听证会的主审法官。他认为,监外执行是对刑罚执行内容的变更,同样具有裁判权行使的性质,应该在公诉机关和被处罚人共同参与、交涉下作出,“这是我们举行听证会的直接理由。”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陈光华指出,此前在是否准予罪犯监外执行的审理方式上,一般都是通过书面进行,这种单向的审查程序,法院有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透明度不高,影响公信度。此次法院主动提出举行听证会,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有利于加强司法机关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检察院直接参加听证会,是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由事后前移为事前,降低了司法成本。现在当地公检法部门正在协商,不久将出台关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正式文件。 李劲松律师对监外执行事先听证制度持肯定态度。他认为,变书面审查为听证审查,是给已决犯一个辩驳的机会,有利于杜绝执法部门暗箱操作,使执法权力公开化,“这对保护罪犯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意义。”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任慧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