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安全生产势在必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8:22 河北日报 | |||||||||
本报7月19日讯(记者吕雪松)“我省现行的《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将2002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细化、补充,增强其法律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非常必要的。”今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傅文才就《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认真说明。
傅文才说,目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2003年全省发生各类事故32799起,造成5666人死亡,平均每天超过15人;二是经济损失巨大,我省每年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约合177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省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5%;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特别是多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低,疏于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四是各级政府负责综合监管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不明确,尤其是基层综合监管机构设置与所承担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五是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公共安全管理缺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滞后。 据了解,《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结合我省实际,将《条例(草案)》调整范围整体上定为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二是强化了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等“三大高危行业”的监督管理;三是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四是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写入《条例(草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