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种情况不批准 新规定给因公出国人员划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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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8:46 桂龙新闻网 | |||||||||
南国早报讯(记者文彩云)“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昨日,南宁市下发了《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对那些想趁因公出国而去旅游的官儿们提了醒。 《规定》指出,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
《规定》对因公出国(境)在外停留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在外停留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洲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审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有下列11种情况之一的出访,不予批准: 1、无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与出访任务不相符或不具备完成出访任务工作能力的; 2、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3、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参加的; 4、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5、出访人数超过任务需要的; 6、收费过高、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出访国家过多、活动日程中有明显旅游内容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业,出国(境)访问又无实质内容的; 8、可以用通讯手段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境)去办的; 9、市管干部参加市外组团出访,报名前未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直接由上级有关部门点名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和批件的; 10、申报出国(境)的人员涉嫌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或有犯罪嫌疑的; 11、上一次出国(境)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或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执行报告制度的。 来源:南国早报 责编:覃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