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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伤残级别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0:42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明年起,我省近万名革命伤残军人不再分“在职”和“在乡”两个类型,而是发放统一标准的抚恤金额,抚恤金标准同时提高。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优抚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据悉,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即将出台,我省也将制定相关的优抚工作配套措施。新《条例》提高了定期抚恤金标准,确定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调整评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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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级别和残疾抚恤等。伤残军人的伤残级别也由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评定标准接轨。

  “八一”前后发放新证

  根据民政部的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伤残军人换发新式伤残证。新证发放将从“八一”前后开始,年底前结束。换证工作由伤残军人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受理,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后颁发。

  新证对不同身份的伤残人员在冠名上有一定的区别;原有四等六级改为十级,在不重新签订等级的情况下进行套改;新证由民政部制作并按伤残人员数量下发省级民政部门。

  以县市为单位

  统一优待标准

  省民政厅强调,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义务兵增发的优待奖励金必须分别达到当年优待金的100%、60%和30%,荣获优秀士兵称号的义务兵是否加发优待金,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有困难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也要适当优待,通过抚恤、补助和优待等形式,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中等水平,不能用发放慰问金、临时困难补助、享受低保等代替对生活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

  省民政厅指出,优待必须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标准,不得再以乡镇为单位作标准,发放标准的参照基数必须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数据为准。而且优待必须做到上半年优待,下半年兑现;年初评定,年底兑现,不能两年优待一次兑现。杜绝优待不兑现、不达标和提前兑现的现象。

  N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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