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三个时期三种拆迁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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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1:20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张晶实习生成柱鸣镝)随着沈阳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沈阳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7月19日,沈阳市房产局法规处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先后发生了一些变 化,其变化也越来越体现出人性化原则。 三个时期三种补偿
沈阳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经历三个时期,拆迁政策在保证连续性的同时,也在补偿安置方面有了较大变化。“按户 口套户型”:1988年1月-1997年9月,当时沈阳市执行的是《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 ]24号),其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重,户口构成是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它也被人们称为“按户口套户型”。“按面积上 靠户型”:1997年9月-2003年3月,沈阳市执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它主要以房屋居住 面积作为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依据。“按评估价补偿”:2003年3月至今,沈阳市执行《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体 现了市场经济特点,它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同时规定了最低保障单价制度。 “新法”不适合“旧时” 对于一些被拆迁居民提出的按照原来19号令公告拆迁的居民,能否适用新办法的问题,法规处同志表示,今年4月 ,沈阳市部分地区按照原19号令公告进行了拆迁。而一个月后的5月,沈阳市出台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1号令 )。这样的地区并不适用新办法。因为,沈阳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31号)第六十六条 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拆迁的项目,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时的拆迁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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