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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商业银行一储蓄员私挪储户400万银行骗贷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2:38 山西晚报

  本报讯(记者康景林实习生郝晓彦)7月19日,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原太原市商业银行府西支行储蓄员李保玲因挪用资金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晋中光大实业发展公司原总经理史智渊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太原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保玲在任太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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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营业部副主任史智宏(在逃)的要求下,于2000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该营业部5名储户的400万元存款划转到史智宏的个人账户上,供史智宏个人使用,后史智宏提取现金至今未还。200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保玲为掩盖犯罪事实,让山西晋中光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智渊替其弟弟史智宏还款。被告人李保玲即利用工作之便,使用史智渊提供的其妻子郑文哲(在逃)的身份证,在太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购买了两份各为1000元的国债后,开出了分别为金额62万元和50万元的两张国债收款凭证交给史智渊,使史智渊、郑文哲骗得银行贷款100万元,除被银行预留贷款利息8万元外,其余92万元贷款由史智渊投资到晋中光大实业公司开发的乳品厂。案发后,乳品厂加工项目工程停建,贷款至今无法退还。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对二人处以10万元罚金;同时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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