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商业银行一储蓄员私挪储户400万银行骗贷1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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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2:38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康景林实习生郝晓彦)7月19日,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原太原市商业银行府西支行储蓄员李保玲因挪用资金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晋中光大实业发展公司原总经理史智渊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太原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保玲在任太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人期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对二人处以10万元罚金;同时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