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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吕海翔死亡结论仍有五大谜团(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8:17 新华网
  嘉兴市检察院法医邢页锋指明照片中的吕海翔落水地点,称该地点堆有水泥板和木料,木料前下方是一个石灰堆。但根据目击者刘五星所指认和记者实地查勘,吕海翔落水点是一个平坦的小码头。
  吕海翔的父亲吕楚生对海宁检察院的通报结果强烈不满,表示要“倾家荡产”继续上告。

  以本报7月2日刊发《海宁吕海翔死亡事件调查》的报道为开端,社会公众对此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人们最大的疑问不在于他是否溺水而死,而在于他死前究竟发生过什么——是否遭受了警察的殴打,他身上的许多外伤和皮下出血该如何解释。

  昨天下午,海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吕海翔案的调查结果,认为吕海翔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在通报会上,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报告显示,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吕海翔“胸部及四肢皮下出血及表皮脱落,符合钝性外力所致,非致命伤,其形成机制请结合案情认定”。这样的认定表明,吕海翔死前的外伤因何而得仍然没有弄清楚。

  我们认为,吕海翔死亡结论至少还有几个问题待解:第一,几名目击证人的证明差异很大,那么检察院有没有对媒体已经披露的目击证人作新一轮调查?第二,当晚歌厅有多少顾客?

  这并非无关紧要,而是直接关系到是否有更多现场目击证人的问题;第三,法医如何推断出死者的落水地点?

  在采用法医的观点之前,又由谁进行了相关调查?第四,生前外伤是否碰撞所致?吕海翔起跑到跳水的距离不过10米,在如此短的距离中,吕如何能撞得遍体伤痕而不被随之追来的民警抓住?第五,“吕海翔之死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无关”是海宁市检察院的结论还是浙江省检察院的结论?

  更重要的是,在吕海翔死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尚有许多疑点有关方面并未在昨日的新闻通报会上说明,如海宁市有关部门为何要与吕海翔家属私定协议,让他们“不再要求海宁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也不再要求对尸体进行解剖”?动用大量警力去吕海翔家抢尸体,这个决定是谁做出的,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谁该承担责任?海宁市有关部门杜撰罪名,随意抓捕公民,又随意放人,有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围绕吕海翔最新调查结果的公布,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疑点:第一,由于吕海翔案涉及海宁市政法委,但该案始终由海宁市检察院来主导调查,这样的调查模式是否能得出公正的调查结果,并且此前海宁市检察院对于吕海翔案的调查结果已经引起了很大争议,对吕海翔案再次调查,是否应由更高级别的机构介入?第二,在新闻通报会上,海宁市有关方面只接受了两家当地媒体的提问,然后就拒绝回答其他媒体记者的问题,如此回避媒体的质疑和追问,是否属于新闻通报会的常态?

  人命关天,公众以及死者家属当然希望尽快了解到吕海翔事件的真相,但围绕吕海翔之死的诸多疑点尚未明晰时,匆匆断定吕海翔之死与执法部门无关显然有些草率。

  吕海翔事件不仅涉及吕海翔本人,在这一事件中,发生了许多公权力滥用造成其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所以吕海翔事件的调查结果不仅是要真实地还原吕海翔之死,更要对公权力的滥用作出解释,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所以,吕海翔事件需要一次中立的、全面的调查,才能得出公正的、让公众信服的结论。

  浙江省检察院尸检报告证实吕海翔确系溺亡,要求根据案情认定外伤原因海宁市检察院认定吕死因与公安执法无法律因果,死者家属强烈不满

  昨日下午3时,浙江省海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吕海翔死因调查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海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曾月桂公布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结论:吕海翔死因符合溺水死亡。

  另一个结论来自海宁市检察院出具的《关于吕海翔死亡原因调查情况的通报》:吕海翔之死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浙江省检的尸检报告分析称:“死者吕海翔双肺水性气肿明显、多器官淤血,肺内检见多种硅藻,尸表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这一分析确认吕海翔并非遭殴打死亡。

  尸检报告称,死者双腕部未检见类环形皮下出血或表皮剥脱,这成为吕海翔跳水前未戴手铐的证据。

  尸检报告同时指出:“死者左肘下方弧形划痕、左手中指近侧指间关节皮肤缺损为死后伤;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非致命伤,其形成机制请结合案情认定。”

  就此,嘉兴市检察院参与尸检的法医解释说,吕海翔的落水点是个狭窄地带,路旁堆有水泥板和木料,木料前下方是一个石灰堆。吕在奔跑行进的过程当中,碰撞到木料和河岸下方的石堆,都可以形成表皮出血、皮下出血,这在法医学上讲都是钝性外伤。

  通报会整个过程中,发布方对吕海翔死亡后发生的种种现象只字未提,包括未涉及死者家属和海宁政法委签署备忘录和围绕尸体交涉过程中出现的“死人换活人”协议。

  昨天下午的新闻通报会上,发布方仅接受了海宁电视台和钱江经济台两家媒体的提问,而对包括本报在内的其他二十余家媒体提问置之不理。而会前本报记者也并没有得到海宁方面的任何通知。

  会前,死者父亲吕楚生则被挡在门外,理由是“非记者不得入内”。会后,吕楚生对海宁检察院的通报结果强烈不满,表示要“倾家荡产”继续上告。(特派海宁记者高明)

  质疑1 目击证人有无再调查

  《通报》称,民警和吕海翔走出娱乐中心,在公路等车时,三名目击证人即湖南省(记者注:应为河南省)宝丰县在海宁打工的吴党辉、吴亚彬、刘五星均证实吕海翔在等车时没有戴手铐,民警和吕海翔没有发生争吵、打骂之情形。

  同时三名目击者证实,吕跳河后,两名民警也随即跳入河中救人。

  质疑:目击证人刘五星向本报记者回忆当晚情形时曾描述:吕海翔从走出歌厅大门到跳水的过程中,双手在前始终保持着合并的姿势。刘也曾提到,当晚由于没有月亮天很黑,他的确没有看到吕手上的手铐,所以当晚在派出所作出吕未戴手铐的答复。

  其次,本案的另一个重要目击证人蒋新法在包厢门口亲眼目击了吕被戴上了手铐,但《通报会》只字未提。

  就此产生的疑问是,作为监督方的海宁市检察院,是否仅采用了警方原有口供,有没有对媒体已经披露的目击证人作新一轮调查?

  质疑2 当晚歌厅有多少顾客

  《通报》称,本院反复向“源泉娱乐中心”负责人程志明做过调查,程证实:那天晚上,在民警检查时,整个娱乐中心只有吕海翔、姚建国和两个小姐在二楼包厢中,没有其他顾客。

  质疑:与程志明所作证词相冲突的说法至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海宁人蒋新法称:19日晚他本人就在“源泉娱乐中心”邻近吕包厢的另一包厢内唱歌,而且目击了吕海翔被打和被戴手铐;同时,19日晚与吕海翔同去“源泉娱乐中心”的另外四人中,朱培国、范海星和濮利荣均表示,提前离开的原因是歌厅当晚顾客多,小姐都已被点完。而当晚民警检查歌厅的时间是21时30分,正值歌厅营业高峰期。

  就此,海宁市检察院对上述四位证人是否进行调查,为何只采信“源泉娱乐中心”负责人程志明的说法?

  另外,记者采访中发现,5月20日起,“源泉娱乐中心”关闭至今,程志明难觅踪迹。

  质疑3 法医怎知死者落水地点

  嘉兴市检察院法医邢页锋在解释死者外伤时称,死者落水点是个狭窄地带,这位法医当场指明了照片中的吕海翔落水地点,称路旁堆有水泥板和木料,木料前下方是一个石灰堆。

  质疑:根据目击者刘五星所指认和记者实地查勘,法医所指狭窄地带是第二个民警的落水点,与吕海翔起跑地点之间是曲线距离,并且行走不便,而吕跳水时直奔河流而去,落水点是一个平坦的小码头。作为嘉兴检察院的法医,邢页锋在陈述这一关键事实时是否采用了海宁警方的观点?在采用这一观点之前,又由谁进行了相关调查?

  质疑4 生前外伤是否碰撞所致

  在解释吕外伤形成原因时,法医邢页锋说“吕海翔在奔跑行进的过程当中,碰撞到木料和河岸下方的石堆,都可以形成表皮出血、皮下出血”。

  质疑:实地查看过吕海翔尸体的一位北京法医表示,吕身上的多处生前外伤用在奔跑中撞击外物所致根本解释不通。

  “一次根本形成不了那么多处外伤。”这位法医举例说,吕右膝周围五处、左膝内侧两处外伤不可能一次性碰撞形成。

  根据目击者刘五星的说法,吕海翔起跑到跳水的距离不过10米,在如此短的距离中,吕如何能撞得遍体伤痕而不被随之追来的民警抓住?

  另据记者实地查勘,吕海翔跳水的小码头,边缘处的河水深约1米,底部是沙地,河中央水深3米,底部是淤泥,跳水撞击硬物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民警在水中与吕并无接触,吕何以在水中撞出多处伤痕?

  质疑5 海宁检察院有无偷换概念

  在通报会上,发布方并未全文公布省检察院法医尸检报告,但海宁检察院的通报结尾处,当引述了尸检报告的两点分析之后,作出了两条尸检结论:其一,死者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其二,吕海翔死亡原因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质疑:事实上,省检察院法医尸检报告只作出了第一个溺水死亡结论,而“吕海翔死亡原因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结论完全出自海宁检察院,但在通报行文时,却形成了两个结论均出自省检察院法医尸检报告的印象,并且,这一陈述已经被国内官方媒体引用。试问,海宁检察院有无权力代替省检察院作出或增加尸检结论?(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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