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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奖励拍违章”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8:40 金羊网-新快报

  越秀区法院以“拍违”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市民赖某的诉讼请求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郑碧容 朱艳秀)市民赖某驾车压了道路白色实线,躲在暗处的“义务监督员”拍下这违章一幕,交警依此作出处罚。赖某认为市民拍的照片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并以广州市公安局“奖励拍摄违章”的做法不合法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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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违章被拍照 罚款100元

  2004年3月5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认定原告赖某于2003年12月13日在广州大道中某处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并对赖某处以罚款100元。

  赖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消公安局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市公安局认为,“该《通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赖先生的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但对赖先生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正确,因而撤销对赖先生的处罚。”赖某不服,遂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市民所拍违章照片能否作为证据

  5月26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赖某提出,《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是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主体,而且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交警仅凭群众提供的一张照片和拍照者的证言就作出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市公安局答辩称,市局发出的《通告》仅是鼓励公民向警方检举交通违章行为线索,至于该照片能否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甄别、核实后才能确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对照片进行查证后才作为定案证据,因此并未违法。

  判决:“拍违”属自愿 法院不受理

  针对市公安局认定的“赖某违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项认定依据不足,理应撤销,而且因为“公安局已撤销了处罚,再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已无实际意义”。至于市民是否参与拍摄完全取决于市民自愿,故该《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故法院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被驳回这一结果,赖某似乎早有准备,他以“不出席”的方式接受了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也表示“不上诉”。

  律师说法

  奖励市民“拍违”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能否当作处罚的证据?记者昨日采访了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贺欣律师和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永平。

  正方:市民所拍违章照片可当证据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贺欣律师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市民看到违章将其拍下来,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如果一个市民在路上碰到杀人放火,用相机将嫌疑犯拍下来,交给公安机关,那么这张照片是可以当作证据使用的。同样道理,交警部门也可以将市民拍下来的违章照片作为证据使用,只要该证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合法有效。”

  贺律师同时表示,被拍下来的违章人员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反方:市民“拍违”缺乏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永平表示,到目前为止,法律界对“市民拍违章”是否有法律依据的分歧比较大。他自己认为,无论从法律、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法理来看,将市民拍的违章照片作为罚款的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允许市民拍摄交通违章,实际上造成执法部门把部分执法权授予了普通公民,缺乏必要的司法程序的支持,会引起一系列的“后遗症”:比如拍违章的市民被人打了,谁来负责?让市民去取证,会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余亚莲)(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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