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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挤费:为何政府责任百姓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03 东南快报

  日前,一份名为“中心区交通拥挤收费综合技术研究”已经在上海市相关机构的酝酿中,这是上海市继2002年收取“拥挤费”夭折后第二次提出该方案。方案中提出了“据道路拥挤程度决定收费范围和费率”的设想。(据《中国青年报》7月20日)

  一个事实是,“交通拥挤”产生的原因,在于其路段的重要性和路段通行量及交通秩序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免费”与“收费”之间的矛盾。解决交通拥堵,是政府的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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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百姓的义务。既是政府责任,那么,实行路路畅通,就应从建设城市交通网络、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入手,而不能依靠“向车辆收费”这样的行政手段来治理,百姓只需遵章行车即可,而不必为城市公用设施的紧张“埋单”。无疑,城市交通拥挤,百姓有责,但责主要在于政府。让同样深受拥挤之害的百姓替政府交费,无论于法于理,都相违背。

  “交通收费”制度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甚至盛行,但其存在的目的,大多是在建立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础上,而绝非为了“解决交通拥挤”。恕笔者寡闻,至今从未听说过哪个国家依靠“收费”来治理城市的交通拥堵。相反,在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公交却是完全免费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发展城市交通的同时,对一些自愿放弃开私车上街的市民,存在一种潜性的“奖励”行为。表面上,同为解决交通拥堵,国外发达国家与上海市实行的是“奖励”制度和“收费”制度的差别,但其反映出来的,却完全是两种治理理念上的差别。前者,是政府吃亏,“以民为本”;后者则恰恰相反。这样的法规岂能得到百姓认可呢?声音>>>

  可以断言,“拥挤费”的设想来自“懒惰行政”的思维,在部门行政上出现要花脑筋、花力气解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办法是收费。笃信经济杠杆能够调节市场行为,加上收费对部门利益又是有百利而无一弊,如此法规出炉也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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