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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应避免七种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近日一位职工反映,2003年1月,其原工作单位与包括他在内的20多名劳动合同到期职工终止了劳动关系,他成为下岗失业人员。同年3月,当他得知原单位又与其他同事恢复劳动关系时,由于自己已在另一家企业工作,故没能回去继续上班。今年4月底,他因故离开了这家企业,便到原单位要求重新回厂,遭到拒绝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结果被告知,由于他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的60天时限内没有及时申请仲裁,而不被接受立案。据了解,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职工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往往错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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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官司败诉。

  有关专家向记者列举了7种仲裁风险,希望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注意避免。这7种劳动争议风险分别是: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的风险。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仲裁费用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其费用的缓、减、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7.不当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当实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应为原件或原物,或经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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