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能“震”住公款消费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41 生活报 | |||||||||
公款消费以前的名目大概叫公款吃喝,可能是因为范围拓展了,所以现在的名目由单纯的“吃喝”,变成了可以包含一切的“消费”。有些人大吃大喝,有些人游山玩水,有些人甚至公款洗桑拿找“小姐”……在这些人眼里,列入小金库的公款,就是个人或小部门的私有财产,虽然不敢收入腰包,但完全可以和小圈子内的人花个一干二净。 最近有人提议在《刑法》中增设“挥霍和浪费国家财产罪”以遏制公款消费,因为据
公款吃喝反对多少年了,前几年有关部门甚至专门规定了什么级别吃什么菜、喝什么酒,但结果怎样呢?下面的人还是有各种对策变着法地将公款吃喝掉。那么,在《刑法》中加上条款就能从根本上遏制公款消费了吗?咱觉得未必。这些年来,我国的立法进程逐年加快,但有些问题尽管有了法但也未从根本上管住问题。 问题的根本在于,那些握有公众资源的官员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监督。除非他们落马,否则公众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们如何用公款消费,此时,法律的震慑作用又能有多大呢?那些倒台的贪官们,哪个又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盲呢? 所以咱以为,解决公款吃喝这个问题,想要釜底抽薪而不是扬汤止沸,还得从制度上着手,只有对权力进行必需的监督,只有使政务真正公开透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款消费这样的问题。(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