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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认定侵权是否可作直接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13 每日新报

  王京涛

  贾女士致电《说法热线》询问:“对于行政机关认定的知识产权方面侵权行为,法院是否能以此作为直接证据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津瀚律师事务所冯健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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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做出独立的裁决。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已经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仍然要根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所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一般不得直接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法院裁决依据。对于经审查,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同,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决。”新报记者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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