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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罕见医疗事故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13 每日新报

  医院过失致患者死亡家属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起诉索赔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医疗事故受害人死亡后,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上受害人亲属及院方产生分歧,院方坚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而亲属却认为应依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赔。最终因协商不成,受害人家属起诉至法院,向院方索赔26万余元。昨日获悉,该起罕见的医疗事故纠纷案正式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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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医疗事故受害人系原告亲属。2001年12月15日上午8点20分,患者王某因腹痛等症状到某医院外科看急诊,次日下午5点30分,患者死亡。2003年12月25日,该区医学会依法做出医鉴[2003年]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对病人病情变化观察不力,对病人疾病所导致的全身生理、病理变化认识不足,对病人出现休克后,所采取的治疗措施不力,违反了肠梗阻的诊疗常规。医方存在医疗过失,此医疗过失使病人错过了最佳手术时机,与病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不负责任,无视病人生命健康权之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预交款等共计26万余元,另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医院医疗安全科负责人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有以下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双方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且当事人索赔的数额和院方所能接受的数额实在是相差太多。因此院方将听从法院的公正判决。

  本案究竟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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