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瞒报者罪加一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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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0:47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20日讯(记者蔡岩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今年发生了多起瞒报事故的情况,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以及行政处罚存在施之过宽。 据了解,最近一段时间,河南、湖南和河北等地接连发生瞒报事故,如6月3日发生在河北邯郸的瞒报事故,瞒报10人;湖南郴州的瞒报事故瞒报时间长达6个月左右,而且政府官
对此,黄毅表示,目前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的业主,发生事故以后采取隐瞒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追究。但是,这几年所有隐瞒的事故最终还是被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媒体披露出来。只要一经披露,我们就会认真地去核查,查清了以后,就要严肃的处理,并且罪加一等,所以这几年我们查处的事故,处理还是很重的。 这些瞒报事故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煤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由于煤炭市场供应紧张,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受利益的驱动,一些小煤矿发生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怕报了之后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而影响经济效益;第二,目前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以及行政处罚都有施之过宽的情况,因而达不到惩戒的力度;第三,在一些瞒报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些腐败现象,他们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 对于今年发生在河北邯郸和湖南郴州市的两起瞒报特大事故的问题,目前已经基本查清,对有关的责任人正在研究采取处理的意见,近期将会做出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