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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管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1:18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自今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卫生部门不组织技术评审。这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据省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介绍,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上市前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向卫生部申请备案。卫生部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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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卫生部发给备案凭证,有效期为4年,在标签上注明备案文号。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号。

  N本报记者 龚凡/实习生/余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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