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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可“租用”人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1:27 温州都市报

  事业单位可“租用”人才

  本报讯事业单位可以到人才服务机构“租用”人才;到山区、海岛就业的毕业生户籍可留在原籍———今年是高校扩招后的第二个就业高峰年,我市刚刚出台的就业政策,在提供宽松的就业环境上“苦下功夫”,为毕业生拓宽了许多新的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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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项新的尝试,我市首次在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中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人才租赁的形式,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人才租赁手续。据了解,事业单位确定录用某毕业生后,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才租赁,一方面改善了事业单位用人所受的一些限制,同时也为毕业生提供了新的就业渠道。

  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我市范围内异地就业的,将不受报到证报到地点的限制;对本市生源到山区、海岛就业的毕业生,今年还明确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本报记者叶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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