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享受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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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1:34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会后回企业途中因遭受暴力而受伤,能不能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相应待遇?在2001年一次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能否按新规定作为工伤处理?昨日,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对此作出答复。 问:泉州某国有企业派员到市总工会开会,会后回企业途中遭歹徒抢劫,被推倒在马路上受重伤。请问,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
答:会后回企业途中遭歹徒抢劫受重伤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因此,此次事故不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问:我是泉州某国企职工,2001年2月13日骑单车下班途中因违规被货车撞成重伤,当时交警部门判定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肇事者按规定给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请问这一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若是如何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以及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但鉴于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未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列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你在下班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如果被认定工伤,你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按照省政府闽政[1994]40号文规定的标准在原渠道列支。 N本报记者 王萍/实习生/汤巧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