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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无罪 检察院提起抗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0:33 兰州晨报

  陈树涉嫌贪污一案句号未圆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 廖明)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贪污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无罪的原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陈树涉嫌贪污一案,在该判决生效之前,兰州市检察院以“法院判其无罪的理由不充分、陈树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等为由提起抗诉。2004年7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检察院已决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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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兰州市检察院的抗诉,该案将在近日内将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完)

  》》》陈树档案

  陈树,原系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员。2000年4月26日,陈树因涉嫌贪污罪被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批准逮捕。 2004年5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判决陈树无罪,并当庭释放。

  》》》案件回放

  检察院:得“赃款”80万元(小标题)

  兰州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直属支行甘肃信托投资公司兰州办事处指派建设银行甘肃直属支行干部王某、孙某(在逃)两人,代表单位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营业部经营由建设银行投资300万元,以马某的名义开设股票账户进行市场交易。

  1996年11月11日,陈树在孙某的授意下,以其个人身份证用5000元在兰州市白银路证券公司进行股东登记后,将股民代码证交给孙。同年11月15日至22日,孙某在其单位电脑上,以陈树的股东账户,委托买入“南宁百货”、“杏花村”、“三星石化”等股票,总价款250余万元、180余万元,并将资金清算在马某和王某账户内后,孙某伙同陈树在兰州、西安两地证券交易所,由陈树本人利用其身份证、股东证件提取现金266万余元。其中陈树得赃款80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0万余元。

  法院: “无共同贪污的事实和证据”(小标题)

  兰州市检察院认为,陈树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贪污罪,因依法严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树是在孙某的授意下,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办理了股东账户后,将代码证交于孙,并由孙将其他账户的公款转入陈树账户内,然后在兰州市、西安市证券交易所分多次将该款提取。但无证据证实陈树在开设账户时,与孙某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且孙转移提取公款过程中,陈无共同贪污的事实和证据。

  判决认为,陈树与孙提款时,孙早已将公款转移,此时孙的贪污行为已实施终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陈树伙同他人贪污公款,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树在明知80万元是孙晓明给的公款而使用,属非法获利,应予以没收,故作出无罪释放的一审判决。

  抗诉理由: “明知故犯构成贪污!” (小标题)

  宣判后,兰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陈树无罪的理由不充分。陈树在孙某的授意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股东账户并将代码证交给孙,虽然陈树不明知孙某将其他账户的公款转入其账户,但孙某却在陈树的配合下,由陈树本人利用其身份证、股东证件提取现金266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孙某将公款转移即其贪污行为已实施终了是不正确的。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孙某在将公款转移到陈树名下后,并没有实际占有该笔公款,最后是在陈树本人利用其身份证、股东证件,配合孙的情况下,才将该笔公款提出并据为己有,此时才能视为贪污行为已实施终了。且被告人陈树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与孙携款潜逃至成都,并将分得的赃款8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铺面及个人开销。因此,陈树与孙某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追究陈树的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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