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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该不该为车祸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2:56 重庆晨报

  本报讯(肖玉实习生杨秋菡)一场车祸过后,并非肇事者的刘远学被冻结了所有财产———尽管车子已转卖他人,但因没有过户,名义上仍是肇事车主人的他被“顺理成章”地定为了责任方长达3年。昨天上午,刘远学夫妇终于露出了3年来的第一次笑容———经过大足县检察院抗诉,他终于“沉冤得雪”,他们的财产正式解冻。

  挂名车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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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车是一辆车牌号为渝C01593的农用车,登记车主为刘远学,可早在1998年7月,他就将该车卖给了陈世华。1999年,陈世华将该车转卖给了刘远模。2001年2月,刘远模又将该车卖给了李德祥。李德祥雇佣刘远模为其驾车。

  2001年5月13日,刘远模驾驶该车在铜梁土桥镇往大足金山镇21公里处左转弯,与直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和一搭乘人员死亡。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后,两死者家属向大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刘远学、刘远模、李德祥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被冻结

  大足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刘远模负主要责任,承担90%%的损害赔偿责任;李德祥作为实际占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刘远学作为该车户籍登记所有人,需承担垫付责任。之后,刘远模、李德祥转移隐匿了财产。赔偿责任落到了刘远学身上。于是,刘远学的所有财产被冻结,用于偿还近10万的债务。

  申诉有结果

  2003年7月1日,刘远学向大足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据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莫晓波介绍,在查阅大量资料后,他们找到了浙江省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例,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31日就该案作出《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2004年3月16日,大足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撤销大足县人民法院初次判决中“刘远学承担垫付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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