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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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42 胶东在线 | |||||||||||
本案审判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段喜林宣读肖占武案的判决书。判决书共36页,宣读时间长达1小时25分。同庭宣判的还有肖占武之女肖华(因病未出庭)等6名被告人。 肖占武,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原任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6月28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2年,被告人肖占武在担任内蒙古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女儿肖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453.1万元、美元3.45万元、购物代金券5000元,另有人民币319万余元、美元8.3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判决,被告人肖占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非法所得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上缴国库。 被告人肖华犯受贿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倪健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臧灵霞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阎福龙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陈爱国犯窝藏、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韩勇犯窝藏、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6名到庭的被告人,除倪健表示上诉外,肖占武等5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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