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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老总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9:32 生活报

  本报21日讯今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被告人李东方因犯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被告单位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罚金人民币43.7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方在任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于1998年年末,在明知其所在公司不具备申报项目必备条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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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以中国科学院发明的粉煤净化燃烧拌生水泥熟料工艺(简称“一炉两用”)技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报立为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获取国家专项资金。被告人李东方利用哈市一家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变造含有“承诺给予东北亚集团5800万元贷款”虚假内容的《贷款承诺书》;利用大庆某银行出具的《关于对东北亚集团、大庆新华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承诺》,变造含有“东北亚集团已在我行建立基本账户,东北亚集团以及通过其股东新华电力集团,已为该项目(‘一炉两用’)自筹资金3416万元,并全部落实”等虚假内容的证明;同时,就东北亚集团的财务状况虚报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年利税等项合计人民币41609万元。

  凭借上述文件,东北亚集团于1999年10月取得国家职能部门的批复,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李东方所在的东北亚集团陆续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拨款1000万元,省财政预算内拨款500万元。其后,在被告人李东方的直接支配下,东北亚集团将上述1500万元国家项目专项资金中的972.5465万元非法占有。

  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单位东北亚能源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在被告人李东方主持下申请注册“一炉两用”项目的哈尔滨东北亚高科技电厂水泥有限公司,其间伪造单据,虚报注册875万元。(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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