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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擒盗贼可嘉 索“损失费”非法拘禁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9:50 桂龙新闻网

  桂龙新闻网7月22日讯通讯员梁富盈报道:上思县一摩托车失主黄某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将犯罪嫌疑人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将犯罪嫌疑人拘禁起来以索取所谓的“损失费”,因触犯了非法拘禁罪,7月21日,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黄某和何某均系上思县平福乡人。2003年12月15日晚,黄某的一辆摩托车被盗,黄某和何某经四处打探,得知盗窃摩托车系何某某(另案处理)所为。他们料定,何某某窃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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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定还会返回家里,于是两人在何某某回家必经之地埋伏守候。果然,16日凌晨4时许,何某某“如约”而至,出现在他们的视线之中,并随即束手就擒。在何某某的带路下,黄某被盗的摩托车也很快就被他们追回。

  追回车后,黄某和何某没有把何某某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是想与何某某私了,并从何某某身上捞一笔钱。16日上午,黄某对何某某谎称,由于摩托车被盗,自己耽误了一笔“生意”,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要求何某某必须赔偿其损失,才能走人。当时,何某某身上没有钱,于是黄某和何某将何某某押回自己所在的村屯,关押在一房间内,继而又用一条铁链将何某某锁住限制其人身自由。之后,黄某、何某以何某某偷盗其摩托车为由多次打电话给何某某的家人,索要赔偿。遭到拒绝后,他们干脆“登门拜访”,威胁何某某家人说,不给钱休想放人,但还是占不到任何便宜。17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出击,将何某某解救,并当场拘捕了黄某和何某。

  7月2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何某法制观念淡薄,抓住犯罪嫌疑人后应该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将犯罪嫌疑人非法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分别判处黄某和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信息平台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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