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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环境纠纷应依法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04 中国环境报

  环境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环境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行政处理由于及时、简捷、经济、权威性强,已成为处理环境民事纠纷较为普遍的方式。

  行政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据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依法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行政处理环境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优点:(1)行政处理环境民事纠纷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原因的判断往往更具权威性,易查清事实。(2)行政处理环境民事纠纷对证据要求不严,这有利于污染受害者,不会使他们因证据不足、举证不力等而处于不利地位。(3)行政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简捷、经济。

  行政处理环境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1)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对某些环境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才能请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2)行政处理程序只能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启动,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行政处理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行政处理过程中,关于环境民事纠纷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均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决定,另一方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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