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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富龙事件透视美国化学品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04 中国环境报

  美国环保署7月8日表示,由于杜邦公司20年来均未通报制造特富龙的一种关键原料———全氟辛酸可能会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危害,拟对其处以3亿美元的重罚。

  特富龙涂层被广泛应用于不粘锅、熨斗、保温杯、烤箱、烧烤板等产品。中国市场上近90%的不粘锅是使用杜邦特富龙涂层的。

  所谓特氟隆(Teflon),是美国杜邦公司对其研发的所有碳氢树脂的总称(市面上常见为杜邦注册的“特富龙”),包括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及各种共聚物。其原料全氟辛酸(PFOA),又名为C-8,是人工合成化合物,其最常见的盐类物质为全氟辛酸铵(APFO)。大部分生物毒性试验都基于全氟辛酸铵进行的。

  最近的毒理学研究表明,全氟辛酸能造成动物肝脏中毒,并且在动物和人体具有生物持久性,能在人体中积累,并且与动物发育不良具有相关性。更为严重的是,全氟辛酸已经进入公共饮用水体。2003年4月10日,美国环保署发布了对全氟辛酸的初步评估报告表明,几乎在美国所有区域的普通人群的血液中都能检测出全氟辛酸。虽然对全氟辛酸的研究目前仍具有相当大的科学不确定性,但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杜邦公司被控犯了什么法

  据7月8日美国环保署对杜邦公司的起诉书及听证会通知,按照美国《有毒物质管理法》(ToxicSubstancesControlAct,简称TSCA)和美国《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esourceConservationandRe-coveryAct,简称RCRA)以及《危险固体废物修正案》(HazardousandSolidWasteAmendments,简称HSWA),杜邦公司受到3个方面的指控:

  1.杜邦公司违反了《有毒物质管理法》中关于危险化学物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的规定

  《有毒物质管理法》规定:“任何制造、加工、销售化学品或混合物的个人,当得到能支持该化学品或混合物对人体或环境造成重大风险的结论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局长通报该信息,除非事实上已确认局长已获知了该信息。”该法同时规定,任何没有或拒绝提交报告、通知或其他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杜邦公司早就发现全氟辛酸对动物肝脏具有毒性。1981年5月14日,杜邦公司在一位怀孕员工的血液里查出全氟辛酸的含量为0.078ppm,而脐带血液中含有0.055ppm的全氟辛酸。这份样品表明,全氟辛酸能够在人体中转移,特别是从母亲体内通过胎盘转移到胎儿身体。但杜邦公司向美国环保署隐瞒了这份血液样品。在1982年3月16日杜邦公司向美国环保署提供的全氟辛酸报告中,只提到了全氟辛酸能在鼠类中经过胎盘转移的信息。当时美国环保署根据《有毒物质管理法》认为,全氟辛酸是一种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物质。

  直到2001年3月6日,Taft、Stet-tinius&Hollister律师事务所的RobertA.Bilott才首次将人类血液样品的数据提交给美国环保署。

  2.杜邦公司构成对公共饮用水水体的污染,违反了《有毒物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984年6月14日,杜邦公司采样结果显示,在其华盛顿工厂附近区域的公共饮用水中存在全氟辛酸。1984年8月29日,杜邦公司总结了这些采样结果,数据表明,全氟辛酸在水中的含量为1.9ppb。1991年6月6日,杜邦对饮用水中全氟辛酸规定了“社区暴露限值”(社区人员在连续24小时暴露于某种化学品或物理介质下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最大限值)为1μg/L或1ppb。

  但在1991年5月,工厂附近的卢贝克地区家用水龙头出水的监测数据表明,自来水中全氟辛酸已经达到3.8ppb。1988~1991年,杜邦公司先后在工厂附近地区的家用水龙头获得5个代表值,其全氟辛酸含量分别为:2.2ppb、1.4ppb、0.7ppb、3.8ppb和3.9ppb。

  而直到2003年7月11日,杜邦公司才向美国环保署递交了部分饮用水监测数据。这些监测数据表明,其中大部分饮用水已经远远超出了“社区暴露限值”标准。

  为了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1991年1月,杜邦公司买下了工厂附近的一家自来水公司。但直到2000年,在杜邦公司给通用塑料公司的一封信件中,才透露出水质超标且未能通报美国环保署的事实。

  根据《有毒物质管理法》规定,杜邦公司自1991年造成大范围公共饮用水大面积被污染开始,就应向美国环保署通报其所有的监测数据。杜邦公司隐瞒信息的行为已属违法。

  3.违反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的许可证要求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或新建设施必须获得许可证,并且应遵循美国环保署颁布的许可证相关法规。此外,还规定,除非满足所有适用的许可证要求,禁止危险废物的处理、储存或处置或新设施的新建。

  该法要求在1984年11月8日后美国环保署或授权州颁发的许可证中规定,处理、储存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或新建设施,在必要情况下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且不应仅仅局限于设施的边界内。这种纠正措施许可包括:(1)验证调查,评估危险物释放到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介质的程度以及这些危险物的迁移;(2)RCRA设施调查;(3)纠正措施研究。

  杜邦公司的验证调查开始于1991年的冬天,杜邦公司虽然向美国环保署提供了一些全氟辛酸相关数据,但美国环保署认为提供的数据不够完整,并于1997年5月给杜邦公司发出了提供进一步数据的通知。但杜邦公司仍未能向美国环保署提供完整的验证调查报告,尤其是关于全氟辛酸生物毒性的数据,特别是1981年的那份孕妇血液样品。

  杜邦公司面临的处罚及回应

  按《有毒物质管理法》规定,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行为,将处以不超过25000美元/天的民事罚款。根据1990年《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规定,民事罚款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周期性地调整其罚款数额。由于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981年6月到2001年5月,杜邦公司估计要支付3亿美元左右的罚金。一位美国环保署官员透露,“这将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张环保罚单”。

  面对美国环保署的指控,杜邦公司做出了回应。杜邦公司认为,美国环保署的指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认为在全氟辛酸问题上杜邦公司已遵循所有的法规要求,并反对任何有关全氟辛酸有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说法,认为全氟辛酸目前仍是一种没有明文法律管制的化合物。

  人类每天都合成出各类新的化合物,一一地对这些化学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是不现实的,采用信息通报制度,能最大程度地发现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其环境风险。而事后追究的做法,则起到了监督信息通报制度正常运作的作用。美国化学品管理中的信息通报制度将为我国化学品管理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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