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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销售经历主管被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2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录取员工前应先去验证对方提供的简历

  本报讯(记者李硕君)为了找到好的工作,不惜假造自己的工作经历。当企业发现后,当即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造假人提出异议。昨日,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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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起源于2004年1月份,沪上一加工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先生前往应聘,并在洽谈中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先生的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先生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先生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

  令企业大跌眼镜的是,两个月后,王先生的销售业绩平平,于是该企业要求王先生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先生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过了两个月,企业发现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他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对王先生的“过去”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王先生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先生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先生则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王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后评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劳动法》第十八条又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先生虚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友情提醒

  事实上,2003年上海市政府所属的人事人才服务机构就已经有了业绩档案部,学历证书、业绩证明、国内及海外经历证明、技能证书、个人诚信证书都可以在那里验证。如果本案件中的企业一方,在决定录用员工时,去验证一下求职者提供的简历是否属实,就不会出现今天这样的矛盾。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上海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每次招聘的员工都会到人才服务中心进行验证,甚至只招一个人,也会要求人才服务中心对求职者提供的证明进行核实。他们认为,个人的诚信很重要,如果连学历、业绩证明都是假的,这个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也是不值得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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